運輸署署長羅淑佩昨日(2022年8月16日)表示將建議修例,收緊長期未有領牌車輛的規管:如果登記車主在車輛牌照過期後兩年內未有續牌或取消登記,而又未有取得當局豁免的,便屬違法,有關人士會被罰款甚至監禁預計2024年生效。
有請右軚汽車商會會長羅少傑分享意見。
若然車主要棄置一部車,正常是去劏車和去運輸署做注銷。不過現時的確是有車主沒有按應有程序處理舊車,隨處遺棄,在巿區不少後巷都常見廢棄電單車,而在新界,在路邊遺棄私家車亦屬普遍。
針對胡亂棄車的情況,政府說要立法強制車主將兩年未有續牌的車輛取消登記,此舉可能有本沒倒置之嫌。凡事應以目標為本,現時的目標是處理這些街上的垃圾,而不是甚麼限制每輛車都必須持有有效行車證。
現時街上的棄車,警方可以說沒有行車證和車牌,抄不到牌;食環處可以說這些垃圾不屬他們的處理範圍。但地政處是可以透過現時的機制去處理:他們可以用俗稱的「貼紙」方式,貼夠三天就可以處理,即是可以拖走該車輛,拿去劏車又得,拍賣亦可。
其實每一部車都有其身份認證:車身號碼和引擎號碼。政府部門亦可以憑這些資料找到登記車主,繼而作出檢控。
其實何需勞師動眾,做這麼大的立例動作,去針對清理廢棄車輛這問題。
要劏一部車,車主可能要付$1,000;棄置一件垃圾在街上,卻要罰$1,500,再加上要勞師動眾尋找汽車主人,手續費都可能要2-3千元吧。政府還要叫拖車去拖走該車,屈指一算,隨時過萬元。所以,只要相關部門用現有的程序去執法,棄車車主一定會怕怕,不敢隨便在棄車。
我希望政府可以反思立例建議。能否用現時法律之下許可的方法,即時去處理?何需等待兩年後立法完成才處理呢?現時談2024立例,其實諮詢期間會林林總總的問題衍生出來,之後又要加甚麼寬限期,隨時兩、三年後才可執行。